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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專利

發明專利

  • 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 思想之創作,包括產品、方法 或用途,技術程度較高。應實體審查,約二年可知審查結果。
  • 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20年屆滿。

新型專利

  • 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僅形式審查,約半年,可知審結果。如為技術之改良,建議申請新型專利,核准率高,可快速取得專利。
  • 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10年屆滿。

設計專利

  • 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 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應經審查,約半年,可知審查結果。
  • 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15年屆滿。

台灣發明專利

產業上利用性 (Industrial Applicability)

新穎性(Novelty):申請專利前應保密,不可公開。

進步性(Inventive Step)

發明是指利用自然界中固有規律所產生技術思想之創作,以產生功效,解決問題,達成所預期的發明目的。發明必須具有技術性(technical character),即發明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須是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申請專利之發明具有技術性,才符合發明之定義;因此,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具有技術性者,例如單純的發現、科學原理、單純的資訊揭示、單純之美術創作等,都不符合發明的定義。

台灣發明專利必須具備那三種要件才可能核准?

發明必須經智慧財產局官方「實體審查」,具備下列三種要件才可能核准專利:
1.產業利用性;2.新穎性;3.進步性等三種要件,才可能核准專利。

「發明請求實體審查」是指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後,任何人如欲知道該發明是否符合專利要件,必須於申請日起3年內提出實體審查申請(亦可於申請時同時申請),若3年內無人請求實體審查,該申請案即視為撤回。

申請專利的好處為何?

申請專利的好處:
1.專有製造販賣有專利權的產品或方法,獲得較高利潤,並禁止他人侵害專利權。
2.可以將專利權讓與或授權,獲得較高之報酬。

何謂專利?

當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就其創作提出專利申請,且經審查符合專利法的規定後,國家將其技術公開,並給予專利權,賦予在一定期間內的權益保護,這種權利就是專利權。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內,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其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的權利。

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有何不同?

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都是保護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著重於功能、技術、製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進。但發明的標的較廣,包括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方法、生物材料及其用途;新型的標的則僅及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設計專利是保護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著重於物品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與技術性無關。

發明專利及設計專利都須經過實體審查才能取得專利權,但新型專利則不經過實體審查,而採形式審查,故新型專利權本質上會有不安定性與不確定性。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

如屬技術之改良,非屬高科技,欲快速取得專利,可以考慮申請新型專利,不必實體審查,只需形式審查,核准率非常高。

發明必須具備那三種要件才可能核准?

發明必須經智慧財產局官方「實體審查」,具備下列三種要件才可能核准專利:
1.產業利用性;2.新穎性;3.進步性等三種要件,才可能核准專利。

何謂產業利用性?

若申請專利之發明在產業上能被製造或使用,則認定該發明可供產業上利用,具產業利用性。此處所稱產業包含任何領域中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而有技術性的活動,例如工業、農業、林業、漁業、牧業、礦業、水產業等,甚至包含運輸業、通訊業、商業等;能被製造或使用,指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於產業上有被製造或使用之可能性,不限於該技術手段已實際被製造或使用。

★何謂新穎性?

申請專利之發明未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分時,稱該發明具新穎性。先前技術,係指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之技術,此種情況,將喪失新穎性。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新穎性,若經審查認定該發明不具新穎性,不得予以專利。申請專利前,絕對應將新技術保密,不可公開,否則喪失新穎性,駁回專利。申請人確定取得申請日後,才可公開。

何謂進步性?

雖然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有差異,但該發明之整體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稱該發明不具進步性。進步性係取得發明專利的要件之一,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進步性,應於其具新穎性(包含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後始予審查,不具新穎性者,無須再審究其進步性。

何謂申請日?

申請日指申請人備齊申請專利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專利申請的日期。專利申請日攸關專利要件之審查基準時點。

取得申請日的要件為何?

發明專利申請案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新型專利申請案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設計專利申請案以申請書、說明書及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何謂優先權日?

優先權可分為國際優先權及國內優先權二種。以在我國以外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WTO)會員提出之申請案為基礎案,據以主張優先權者,稱為國際優先權,以在我國提出之申請案為先申請案,據以主張優先權者,稱為國內優先權。無論是國際優先權或是國內優先權,後申請案皆能以其基礎案或先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優先權日。
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應以優先權日為準;如果是發明專利申請案,應自最早優先權日後18個月公開;如果是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應自最早國際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檢送寄存證明文件。

何謂一案兩請、權利接續制?

答:當同一申請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時,因新型採取形式審查,通常會先取得專利權,如本局實體審查發明專利申請案並無發現不予專利之情事,基於一創作不能重複授予二項專利的原則,會通知申請人限期選擇保留已取得的新型專利權,或選擇將來取得發明專利權,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權者,本局才能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新型專利權則自發明專利公告日起向後消滅。因為相同創作自新型專利權公告日起至發明專利權公告日止是受新型專利權保護,在發明專利權公告日起是受發明專利權保護,二項專利權期間不重疊而接續進行,所以稱為一案兩請、權利接續制。

申請人要享受權利接續的利益,必須於申請時分別在發明專利申請書及新型專利申請書聲明一案兩請的事實,讓公眾瞭解到該創作於新型專利權消滅後可能還有發明專利權的保護,而且在發明專利權公告前,新型專利權要維持在有效的狀態。

萬一發明專利申請案不准,還有機會核准新型專利申請案。

何謂實體審查?

「發明請求實體審查」是指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後,任何人如欲知道該發明是否符合專利要件,必須於申請日起3年內提出實體審查申請(亦可於申請時同時申請),若3年內無人請求實體審查,該申請案即視為撤回。

何謂形式審查制?

新型專利申請案自93年7月1日起採取形式審查制度。所謂形式審查制是指本局對於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審查,依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判斷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而不進行須耗費大量時間之前案檢索以及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實體審查(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

何謂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並未對是否合於專利要件進行實體審查,導致新型專利權的權利內容存在著相當的不安定性及不確定性。若新型專利權人利用此一不確定的權利而不當行使,可能產生權利濫用之情形,對第三人的技術利用及研發帶來相當大的危害,因此搭配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制度。任何人都可以向本局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專利法第115條第1項),以釐清該新型專利是否合於專利要件之疑義,惟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性質,係屬機關無拘束力之報告,並非行政處分,僅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若任何人認該新型專利有不應核准專利之事由,應依專利法第119條規定提起舉發,始能撤銷該新型專利權。

★何謂專利年費?

專利年費是專利權人為了維持自己的專利權有效存在,應每年按時繳納的規費,可以一次繳納一年,也可以一次繳納數年(專利法第93條第2項)。如不繳納專利年費,專利權將自動消滅,後果非常嚴重。博士網路雲端智權管理系統代理繳納各國專利年費,避免專利權消滅,確保客戶權益,立即諮詢辦理。

專利年費的繳納期限為何?

第1年專利年費,應於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後3個月內繳納,至於第2年以後之年費,應於屆期前繳納之(專利法第93條第1項)。所謂「屆期前」,係指當年期開始前,例如:取得專利權之公告日為100年6月1日,其專利權第2年為自101年6月1日開始,則第2年年費,應於101年5月31日以前繳納,餘類推。
(上述所有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台灣發明專利審查及行政救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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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申請案,應實體審查,約二年可知審查結果,但該時間僅供參考。

 


 

台灣新型專利

新型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佔據一定空間的物品實體,且具體表現於物品上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亦即新型係指基於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所製造出具有使用價值和實際用途之物品。申請專利之新型僅限於有形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非僅屬抽象的技術思想或觀念,因此舉凡物之製造方法、處理方法、使用方法等,及無一定空間形狀、構造的化學物質、組成物,均不符合新型的定義。

如屬技術之改良,非屬高科技,欲快速取得專利,可以考慮申請新型專利,不必實體審查,只需形式審查,核准率非常高。行銷商品,事業興隆。

台灣新型專利審查及行政救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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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專利申請案,僅形式審查,約半年,可知審查結果,但該時間僅供參考。

 


 

台灣設計專利

設計是指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其中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為一種透過顯示裝置顯現而暫時存在之平面圖形,該圖形本身應屬花紋或花紋與色彩之結合的性質,亦得申請取得設計專利。申請設計專利所呈現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的創作,必須符合「應用於物品」且係「透過視覺訴求」之具體設計,才符合設計的定義。

申請台灣設計專利之圖式

圖式,應備具足夠之視圖(得為立體圖、前視圖、後視圖、左側視圖、右側視圖、俯視圖、仰視圖、平面圖、單元圖或其他輔助圖),以充分揭露所主張設計之外觀。設計為立體者,應包含立體圖;設計為連續平面者,應包含單元圖。

台灣設計專利審查及行政救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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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專利申請案,應經審查,約半年,可知審查結果,但該時間僅供參考。

 

申請台灣專利之文件與資料

1.委任書

  • 個人申請時應蓋個人印章(小章)。
  • 公司行號申請時,應蓋公司行號印章(大章)及代表人印章(小章)。
     

2.申請資料

  • 個人申請時,應提供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電話、E-mail。
  • 公司行號申請時,應提供公司行號統一編號、名稱、地址、電話、E-mail。
  • 另外應提供發明人之姓名。 
     

 3.說明書

應載明發明名稱、發明說明、摘要及申請專利範圍。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項請求應以簡潔方式記載,且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發明或新型說明,應敘明下列事項:

  1. 技術領域應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所屬或直接應用的具體技術領域。例如:自行車轉向裝置的改良發明,可記載為「本發明係有關一種自行車,尤其是一種自行車轉向裝置…」,或「本發明係有關一種自行車轉向裝置…」。但如申請專利之發明為開創性發明,不屬於既有之技術領域者,僅須記載該發明所開發之新技術領域。
     
  2. 先前技術應記載申請人所知之先前技術,並客觀指出技術手段所欲解決而存在於先前技術中的問題或缺失,記載內容儘可能引述該先前技術文獻之名稱,並得檢送該先前技術之相關資料,以利於瞭解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之間的關係,並據以進行檢索、審查。若獨立項以二段式撰寫者,則說明書中所記載的先前技術應包含獨立項前言部分所載之技術特徵。
     
  3. 發明內容應記載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撰寫發明內容時,應以綜合的形式記載該三項內容及三者之間的對應關係,無須就問題、技術手段及功效三者分項撰寫。
     
  4. 實施方式原則上應記載一個以上之實施方式,詳敘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必要技術特徵,並應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無須過度實驗的情況下,即能瞭解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內容,並可據以實現。記載必要技術特徵時,應詳細記載其內容,不得僅引述先前技術文獻或說明書中之其他段落;對於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有區別的技術特徵及附屬項中的附加技術特徵,均應詳細記載。必要時得以實施例(examples)說明;有圖式者,應參照圖式加以說明。
     
  5. 圖式簡單說明有圖式者,應以簡明之文字依圖式之圖號[圖1]、[圖2]、[圖3]等或[第1圖]、[第2圖]、[第3圖]等順序說明圖式;無圖式者,該欄位可填寫「無」。
     
  6. 申請專利範圍得以一項以上之獨立項表示,必要時,得有一項以上之附屬項。獨立項、附屬項,應以其依附關係,依序以【請求項1】、【請求項2】、【請求項3】等格式編號排列。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