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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是根據「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簡稱EPC)授予之專利。除非本公約另有規定,歐洲專利在其所授予之每個締約國中,應與該國所授予之國家專利,並依其相同之條件,具有相同之效力。

歐洲專利之國家:38個締約國(Contracting States),2個延伸國(Extension States),與4個有效國(Validation States),專利核准後需在指定國登記生效。38個締約國:Albania 阿爾巴尼亞、Austria 奧地利、Belgium 比利時、Bulgaria 保加利亞、Switzerland 瑞士、Cyprus 賽普勒斯、Czech Republic 捷克、Germany 德國、Denmark 丹麥、Estonia 愛沙尼亞、Spain 西班牙、Finland 芬蘭、France 法國、United Kingdom 英國、Greece 希臘、Croatia 克羅埃西亞、Hungary 匈牙利、Ireland 愛爾蘭、Iceland 冰島、Italy 義大利、Liechtenstein 列支敦斯登、Lithuania立陶宛、Luxembourg 盧森堡、Latvia 拉脫維亞、Monaco 摩納哥、North Macedonia 北馬其頓、Malta 馬爾他、Netherlands 荷蘭、Norway 挪威、Poland 波蘭、Portugal 葡萄牙、Romania 羅馬尼亞、Serbia 塞爾維亞、Sweden 瑞典、Slovenia 斯洛維尼亞、Slovakia 斯洛伐克、San Marino 聖馬利諾、Turkey土耳其。2個延伸國:Bosnia and Herzegovina 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Montenegro 蒙特內哥羅。4個有效國:Morocco 摩洛哥、Republic of Moldova 摩爾多瓦、Tunisia 突尼西亞、 Cambodia 柬埔寨。

歐洲專利發明申請後,自申請日(或最早優先權日)起18個月,將該申請案公開,通常連同歐洲官方專利檢索報告(European Patent Search Report)一併公開。專利申請人應針對此檢索報告提出答辯,否則案件視為撤回。

歐洲專利局主動進行官方專利檢索(European Patent Search),通常於提出申請後8至12個月收到官方檢索報告(Search Report),敘明與申請案有關之文件,例如:先前技術,前案等,並且包含是否符合歐洲專利之要件,例如:新穎性、進步性等初步意見,送達予申請人。申請人收到外文本檢索報告後,可根據此份檢索報告決定是否提出實體審查。 如申請人決定正式提出實體審查,應於檢索報告公開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並應對該外文本檢索報告提出修正回答英文本意見書,否則申請案視為撤回本公司專家比較分析引證案研判撰寫英文本回答意見書,並以中文向申請人說明,經申請人同意後辦理,並經歐洲專利師審核以便符合當地規定。 

檢索報告公開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人應正式提出實體審查,並選擇指定國家。歐洲專利授予時間約三年,但該時間僅供參考。

如在歐洲申請四個國家以上之專利時,建議直接申請歐洲專利,以便節省費用。歐洲專利最長保護期限為20年。以上所述內容,以最新歐洲專利局規定及實際情況為準。

歐洲市場大,人口多,如果獲准專利,增加利潤,事業興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