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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商標核准註冊要件

  • 商標先申請先註冊先贏,如果太晚申請,他人可能搶先申請註冊,並且反過來控告仿冒,封鎖市場,後果嚴重,善意提醒,請儘速提出申請。商標核准註冊後,商標權人可獨家使用核准註冊之商標,並且禁止他人仿冒,可確保權益,拓展市場,事業興隆。
  • 申請人設計之商標、品牌,應符合商標法規定,即應具有識別性(Distinctiveness),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互相區別者。如「蘋果」、“Apple” 商標指定使用於手機商品可獲准註冊,但指定使用於飲料或果汁商品則無法獲准註冊。
  • 描述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功用、其他說明或產地之標章,為描述性標章(Descriptive Mark),不得註冊。例如:以「新鮮」、“Fresh” 商標,指定使用於飲料或果汁商品,不得註冊。
  • 如申請人之商標,在「相同或近似之商品或服務」,與他人已經註冊或先申請商標「相同或近似」,則該申請人之商標將無法核准註冊。例如:泰山、小泰山商標構成近似,nike、nikee 商標構成近似,VOLVO、VOVO商標構成近似。

 

台灣商標申請文件及資料

  1. 申請人名稱、地址、Email。
  2. 清晰商標圖樣(圖樣長、寬5公分,JPG或PNG檔)。
  3. 商品或服務之類別及名稱 (請點選)。
    請依上述台灣採用之國際分類規定,敘明申請之
    商品類別、商品代號及名稱,例如:第25類:2501衣服;2503鞋;2504圍巾;頭巾;領帶;領結;2505圍兜;2506冠帽;禦寒用耳罩;2510 襪子;2511服飾用手套;禦寒用手套;2512 腰帶;吊褲帶;2515 圍裙;2517 睡眠用眼罩等,不可超過20個商品。
  4. 委任書(本所提供)。
     

大部分國家均採用國際尼斯(NICE)商品分類(簡稱國際分類),共有45類,其中第1類至第34類為商品(Goods),第35類至第45類為服務(Services)。例如:第25類為衣服、鞋等商品。
第32類為啤酒、汽水、果汁、礦泉水等。但是,在國際分類之大原則下,各國商品名稱細目仍有差異,應以各該申請國家之商品名稱細目為準。

申請一件商標時,可包含一個類別之商品
(一件商標一個類別);同一件商標,亦可包含多個類別之商品(同一件商標多個類別)

 

台灣商標審查及行政救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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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預查:商標預先查詢(預查、檢索Search)是否可以核准註冊,僅供參考。申請人可於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預先查詢商標註冊之可能性,網址:https://twtmsearch.tipo.gov.tw/OS0/OS0101.jsp。商品近似,係指二個不同的商品,在功能、材料、產製者或其他因素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例如:原子筆、鉛筆及鋼筆,主要功能均在書寫,構成近似。查詢結果,如申請人之商標,在「相同或近似之商品或服務」,與他人已經註冊或先申請商標「相同或近似」,則該申請人之商標將無法核准註冊。例如:泰山、小泰山商標構成近似,nike、nikee 商標構成近似,VOLVO、VOVO商標構成近似。如與他人註冊商標完全相同,則無法核准註冊,可更改商標圖樣。但是,商標近似之判斷,見仁見智,僅供參考。如可能構成近似,嘗試申請或更改商標圖樣,最後以官方審查意見為準。

提出申請:商標先申請先註冊先贏,儘速提出申請,以免他人搶先註冊,控告仿冒及封鎖市場。

官方審查時間:約6至12個月,可知審查結果,但該時間僅供參考。

商標權專用期間:商標官方核准註冊後,繳納一次註冊費,商標權專用期間為10年。

商標延展:10年屆滿前半年,可繼續延展,每次10年,不限次數。

(所有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商標申請註冊有甚麼好處?                                                                                           

  1. 獨家專用核准註冊之商標
    我國商標制度是以註冊保護為原則,商標依法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商標權人除可以自己使用及授權他人使用外,還可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註冊。
  2. 禁止他人仿冒
    如果他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該商標,而有侵害商標權或有侵害商標權之虞的情形,商標權人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對於故意或過失侵害商標的人,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 仿冒者有刑事責任
    因為仿冒者有刑事責任,可確保商標註冊人的權益。
     

商標在我國已經獲准註冊,商品如果要行銷到其他國家,在其他國家也要申請註冊?

商標權的註冊效力係採屬地保護原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取得商標權,其受保護的範圍僅限於該註冊領域境內。所以,商標在我國雖然已經獲准註冊,商品如果要行銷到其他國家,在當地國亦應申請核准註冊,以免他人控告仿冒封鎖市場,後果非常嚴重。

什麼是「商標」?

「商標」是用來指示及區別商品/服務來源的標識,所以商標必須具備讓相關購買人能認識商品或服務來源,並辨別不同商品/服務來源的功能,如果是以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的通用名稱或直接明顯的說明作為商標,就不具備有商標指示及區別來源的功能。隨著經濟活動及行銷市場的活潑及多元化,商標型態除了傳統的文字、圖形及記號外,顏色、立體形狀、聲音、動態、全像圖,甚至嗅覺、觸覺、味覺等型態,如果具有識別來源的功能,都有可能成為商標。

商標圖樣以墨色或彩色提出申請註冊,有何差別?

申請商標註冊之圖樣,原則上應以實際已使用或即將使用之態樣為準,其色彩若實際使用時將依不同情況改變顏色,如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樣為墨色(黑白)或單一顏色,實際使用商標時採用其他顏色,如果實質上沒有變更註冊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時,原則上,仍可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如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樣為二以上顏色組合而成(即彩色圖樣),且所施的顏色是該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時,但實際使用商標時採用墨色或其他不同顏色,依一般社會通念及消費者的認知,極有可能已改變該商標給予消費者識別來源的同一印象者,就不得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
黑白商標圖樣提出申請,可變換顏色,保護範圍較廣。如以彩色商標申請,將來核准註冊使用時,勿更改顏色,以免商標因三年未使用,而遭他人撤銷。請申請人確定,以黑白商標圖樣申請,或以彩色商標圖樣申請,確保權益。

商標從申請到核准註冊需時多久?

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與一般人民申請案件不同,其審查手續繁複,除就個案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審查外,尚需進行圖樣前案註冊資料的檢索及審查有無法律規定不准註冊之事由,而目前註冊商標已超過170萬筆,故其審查需費相當時日,大約6至7個月,或至約1年,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何謂商標優先權?

商標優先權,係指申請人第一次在世界貿易組織的會員或與中華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依法申請註冊的商標,於該申請日後6個月內向我國就該申請的同一部分或全部的商品或服務,以相同商標申請註冊時,得主張優先權,其申請日以該第一次申請日為優先權日。

何謂商標聲明不專用?

商標的功能主要在於識別商品/服務來源,只要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即具備商標功能,可是申請人往往為了促銷的目的,喜歡將與商品/服務有關的品質、功能、產地等說明,或廣告標語等不具識別性的事項納入商標圖樣中一併申請註冊,雖然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但商標權人及競爭同業對於商標圖樣中所含前述事項是否具有專用權可能看法各異,進而有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之虞。早期對於這種情形,均要求申請人將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刪除,始准予註冊,惟此種作法並不合理,因而發展出聲明不專用的制度。也就是,透過不專用的聲明,申請人同意商標中說明性、不具識別性等依法單獨不可以註冊部分不主張權利,使整體具有識別性的商標,得以保留該等不得單獨註冊部分於商標圖樣。

商標註冊後,得申請廢止商標註冊的情形為何?

商標註冊後有商標法第63條第1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智慧局得依任何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其註冊。

  1. 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的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被授權人為前述行為,商標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而不為反對的表示者。
  2. 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商標)已滿3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3. 未依第43條規定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者。但於商標專責機關處分前已附加區別標示並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在此限。
  4. 商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服務的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商標權期間屆滿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若想要繼續使用註冊商標時,可以在商標權期間屆滿前6個月內申請延展,每次延展為10年。核准延展的期間,自商標權期間屆滿日後起算。商標權人應備具申請書,就註冊商標指定的商品/服務的全部或ㄧ部申請延展註冊。
(上述所有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